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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 财政部令-关于《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9 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