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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协发[2012]60号-关于规范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提示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8]67号)的规定,贷款审核时,应坚持“客观、透明、审慎、质价相符”的原则,如发现资产评估机构认定价值和市场价值差异较大,金融机构应进行市场调查,科学论证,合理、谨慎确定认可的资产价值。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和加强抵质押品评估报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抵质押资产产权状况,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履行的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

  2.珠宝等特殊资产由具备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和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珠宝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的情况;

  3.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抵质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对抵质押物实行动态监控。

  1.贷中应及时掌握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定期或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重新评估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物价值;

  2.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进一步加大现场核查频率,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3.在处置珠宝等抵质押类金融不良资产时,需聘请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为确定处置价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