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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基准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及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1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4.2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8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6 |
100000以上 |
0.1 |
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
二、计时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1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5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3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200元/人•小时。
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四、依照评估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值计算评估收费存在争议的,可采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上述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重新申报
收费依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琼价费管[201]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