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2〕6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时,由受理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告知企业,由其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先行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二、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的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详见附件),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三、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即可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不予受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五、本通知
附件: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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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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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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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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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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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股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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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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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股权单位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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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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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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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税务登记号(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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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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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主管税务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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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监控情况 |
项目 税种 |
免税 |
不征税 |
应征税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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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税 |
未完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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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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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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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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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市县税务(分)局长: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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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纳税人是指转让股权的单位或自然人;2.受让人姓名(名称)是指购买股权
的单位或自然人;3.被转让股权单位名称是指发生股权变更的单位名称;4.税源监控情况是
指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股东股权转让涉税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部门、纳税人、工商部门各一份。